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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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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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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交规〔2023〕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1-23生效日期:2023-11-2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室,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安全治理,推动行业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企业安全生产向分级分类管控转型,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河南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安全治理,推动行业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型、企业安全生产向分级分类管控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两客一危”经营者是指全省从事道路包车(旅游)客运、三类以上班线客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经营者正在筹备、尚未经营的,已停产停业的,不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是指对经营者在一个周期内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主要包括数据归集、标准制定、等级确定、分类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全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综合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
  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及措施应用工作。

  第六条 全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省交通运输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建设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模块。

第二章 等级评价

  第七条 根据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两客一危”经营者信息,直接将其列为评价对象。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报厅安委会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厅安委会办公室应结合实际,牵头制定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等级评价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新。

  第九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异常告警、违法违规处罚、双重预防体系运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等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有责亡人事故以及侧翻、失火(自燃)、泄漏、爆炸等存在重大影响的非亡人事故信息。

  第十条 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周期为每季度1次。评级结果应当于本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发布。上季度评价结果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结果运用周期为当期结果发布之日至下期结果发布前一日。

  第十一条 等级评价总分为1000分。
  1.评价得分800分(含)以上的,赋绿码;
  2.评价得分600分(含)以上,800分(不含)以下的,赋黄码;
  3.评价得分600分(不含)以下的,赋红码;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认之日起,即赋黄码: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2)发生同责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的;
  (3)被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约谈、挂牌督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认之日起,即赋红码: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评价周期内发生2次同责及以上一般亡人事故的;
  (3)被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约谈、挂牌督办、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4)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条 数据信息归集遵循“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为辅”的原则。数据信息主要依托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以及行政执法处罚、其他部门共享信息自动形成;暂不能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的,应当按照“谁管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本评价周期内完成人工录入。
  人工录入信息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文件规定可作为评价对象相关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人工录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情形描述、扣分分值及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本季度评价周期内,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自动计算经营者实时分值,并在本季度结束次日自动生成初评结果。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本季度结束3个工作日内对本辖区经营者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评价结果自动在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监管端和企业端公示,公示时长为5个自然日。

  第十五条 评价对象对实时分值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结束前,随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依据说明。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复核,如异议事项确需上级主管部门复核的,应逐级上报请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后告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将统一发布全省经营者安全生产等级评价结果。
  厅安委会办公室对等级评价实施全流程、全环节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按照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省厅信用主管部门要求,将安全生产等级评价结果共享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交通·河南”网站等平台。

第三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企业评价结果运用的主体责任,应对照评价结果,在运用周期内,对本辖区内不同等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控。
  1.绿码经营者:对经营者新增、更新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以及在其他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减少检查频次,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在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示范试点评选、政策资金支持时,以及在安排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时,原则上从绿码经营者中择优产生。
  2.黄码经营者:对经营者新增、更新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应审慎对待。在行政审批时,审慎使用告知承诺制。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约谈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开展一次入企检查,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限期完成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3.红码经营者:应依法依规限制其经营者申请新增、更新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在日常业务办理、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等资质审查时,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取消其行业评优评先、示范试点评选等资格,不给予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派出指导组进驻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作为各级各部门督导检查的必查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评价结果运用的监管责任,将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督导检查重点内容,实施监督指导,对红码经营者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应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黄码经营者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应按照不低于本辖区黄码经营者总数50%比例实施抽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做好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经营者数据归集、等级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安全生产数据归集、等级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对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责令纠正,屡次不改的,进行约谈通报;对插手干预等级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厅安委会办公室应持续跟踪本办法执行情况,根据实际适时优化调整评价标准并发布实施,确保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科学合理。省交通运输调度指挥中心应持续做好分级分类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功能优化等工作,为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提供稳定技术支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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