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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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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气候〔2023〕85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3-12-20生效日期:2023-12-20

各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要求,现将我市2023—2025年全国碳市场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

  各区生态环境局确定纳入全国碳市场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录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纳入名单的企业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中,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将为首次纳入名单的重点行业企业申请开立账户。已获得管理平台账户的自备电厂企业,无需开立新账户。

  (二)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工作通知》及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分别核算报告企业层级排放总量和设施层级排放量)、支撑材料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的报送工作。

  (三)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年度核查并通过管理平台填写核查报告,完成核查数据汇总表。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包括及时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在管理平台按期完成不符合项整改、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修改报送等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组织重点行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完善支撑材料,通过管理平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二)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对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敦促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整改。

  (三)加强能力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将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各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国家和我市组织的培训活动,加强相关政策学习,持续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覆盖行业及代码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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