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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德阳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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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1-09-01生效日期:2021-09-01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划定德阳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旌阳区各街道辖区,德阳经开区全部代管区域,双东镇龙凤社区,和新镇永兴村,黄许镇广平村、三合村、大坝社区、红海村、双原村、仙桥村、新新社区、孟家社区,德阳国际铁路物流港服务中心在建区域;罗江区108国道以北、景乐路以西、宝成铁路以南、宝成铁路以东之间的区域。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为《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搬迁或改造为使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搬迁或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旌阳区人民政府、罗江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重点产业功能区具体负责组织本《通告》的实施,市、区两级发改、经信、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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