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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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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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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气发〔2021〕8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气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3-15生效日期:2021-04-15

各区、县(市)气象局,各城区气象工作责任部门: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强化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职责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落实,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市气象局制定了《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杭州市气象局
  2021年3月15日

  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发生气象灾害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社会生产生活或城市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

  第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区、县(市)气象局及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地气象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

  第七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地理位置或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
  (二)单位遭受一种或多种气象灾害影响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单位的生产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第八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单位,各地气象工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单位筛选对象:
  (一)电力、交通、输油、供气、供粮、供水、排水、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医院、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四)在水域开展大型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水上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经评估,单位所处地理位置或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较高,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建地铁、水库、桥隧、超高层建筑物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注:第二款所列筛选对象主要包括1000人以上的学校,被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为乡镇(街道)级以上的避灾安置场所,二级乙等以上等级医院,日发量在2000人次以上的汽车站和火车站,民用机场,设计或实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上的客运码头,3A级以上旅游景区,经营面积超过50000㎡的中等规模以上的购物中心(上述“以上”均包含本数)等。

  第九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主体责任单位直接确定为重点单位。除此之外,重点单位的确定实行风险评估制,对筛选对象的重点场所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为重点单位。

  第十条 各地气象工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单位对筛选对象开展摸排并进行风险初评。各地气象工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管理系统,信息库内容包括重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及其联系方式、重点单位类别、高敏感天气类型、高影响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管理员等信息,各地气象工作部门应在信息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因单位发生新(改、扩)建、迁址、隐患整治等重大环境改变,或行业属性发生较大调整,需新增或减少重点单位名录的,按照重点单位的确定流程,重新予以公布。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重点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
  人员较多或生产经营场区较大的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协助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具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分片区确定若干管理员。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
  (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督促消除气象风险隐患;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落实相关职责;
  (三)为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人员、经费等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科学、及时组织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五)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职责:
  (一)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下,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拟定、预案演练、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具体负责与当地气象工作部门相关工作联系,及时将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报当地气象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预报预警及防御等信息,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四)及时向当地气象工作部门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
  (五)完成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以下三类单位还应加强相应的防御工作: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外部风险防控制度,对因气象灾害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建立相应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储备与人员数量相符的公共应急物资,设立或明确避灾场所,在关键位置和灾害多发易发区设立气象灾害防灾警示牌、避灾路线图。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制定雷电灾害防御专项应急预案或方案,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自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及时在安全责任范围内传播信息,并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应将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及隐患排查记录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资料形成档案,以便查阅。

  第四章 重点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市气象局应当督促、指导各地气象工作部门开展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市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情况开展抽查。

  第二十条 各地气象工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及通报机制。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检查、监督,填写《杭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检(自)查登记表》(附件),监督检查结果应向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气象工作部门应当定期走访重点单位,了解需求,确定气象信息服务和关注重点。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协助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制度建设、科普培训、风险评估、灾害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单位确定、评估、检查、监督等过程中,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共享多部门监管数据,实现管理数字化、精准化。

  第二十四条 各地气象台站应当将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员等有关人员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对象库,与重点单位实现预报预警、气象灾情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并为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的气象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农业生产类、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工作部门备案及汇交资料。对重点单位自建气象要素监测设备等工作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针对重点单位生产生活与气象因子的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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