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岚政发〔2024〕4 号

颁布部门:岚皋县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

颁布日期:2024-02-04生效日期:2024-02-04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期盼,保护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县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柑竹坝至蔺河界大桥头、岚皋中学对面的蔺河镇和平村部分、灯盏窝山脊以西,南至太阳梁公园、梨树垭垭口、两叉河以北;西至平溪河小河茶溪山庄公路沿线;北至耳扒山山脊、城北公墓山、茅坪新村、六口漂流码头以南;西南方向至四季河口高石桩两侧山脊、苦桃湾、五里堰、自来水厂环线内的城市建成区。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倡导其他各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业园区、农业规划区内、汉江河岸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三)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六)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后果的并依法处理。

  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镇(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非法销售举报电话:2521661)。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岚皋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示意图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同地区相关
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
安康市汉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陕西安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废止)
同专业相关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被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油库油气处理装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验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