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规〔2024〕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5-13生效日期:2024-05-13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青浦区发展改革委、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

  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

  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并逐步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区财政部门做好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市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区税务部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入库。

  三、规范排污权核定

  根据固定污染源管辖权限,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并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复核结果。

  初始排污权原则上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初始排污权延续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截止到本5年规划期末。

  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等权利。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权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五、明确排污权交易要求

  排污单位开展跨省排污权交易的,经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确认,统一在长三角区域交易平台上交易。交易可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排污权市场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金交割。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购买量应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削减替代量保持一致。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富余排污权可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

  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行政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六、强化排污权收入管理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通知单明确的金额收缴并上交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七、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

  区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对本区排污权进行储备。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国家或本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3日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计量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5年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计量重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23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