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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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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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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政发〔2024〕17号

颁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8-21生效日期:2024-12-01

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三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一)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上述车辆在嘉兴市区(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全面限行。

  (二)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上述车辆在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限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F车辆同等有效。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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