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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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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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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环〔2025〕20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2-28生效日期:2025-04-15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行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现将《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相关要求,现探索制定本制度,进一步优化我局行政执法方式和效能。

  一、适用范围

  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经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以及生态环境危害程度后,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执法观察期,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完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视为符合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二、适用原则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调查机构提出建议、集体审议决定为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调查并综合考虑各裁量要素后,调查机构视违法情节和后果可提出予以执法观察期的适用建议:

  1.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管理性环境违法行为;

  2.近两年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省级、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企业;

  4.我局或国内其他同类案件相似裁量情节因合理性问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改的;

  5.在立案查处过程中,涉及法律理解或技术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

  6.其他经调查和综合考虑后认为可以适用的情形。

  四、禁止适用情形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的

  1.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3.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4.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5.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6.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7.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

  9.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二)除上述情形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采取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打击报复等暴力或胁迫行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干扰、拒不配合现场检查、监测和调查取证的(包括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方式),或者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通风报信的;

  2.非法排放或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违法排污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20天,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或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

  4.造成跨行政区域(区级以上)环境污染后果的;

  5.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实施污染大气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

  6.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7.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

  9.在重大疫情控制和预防关键时期,实施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实施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相关违法行为;

  (三)构成逃避监管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适用流程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原则上,调查机构应在立案后、调查取证终结前,审查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由调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在执法观察期内经核实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调查机构与案件审查部门对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意见不一致,或者案件具备疑难复杂性的,可按程序提请集体审议。

  调查机构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的,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给予观察期时限一般在7天至60天之间,特殊情况可由调查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执法观察期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二)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调查机构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应结合案情实际合理安排后续现场核查的时间和频次,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是否按要求整改等。当事人按照责改决定要求完成整改,并在执法观察期内将书面整改完成材料主动交给调查机构。调查机构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最终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调查机构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案件审查部门审查,按程序经案件审理科开展法制审核、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作出最终决定。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停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调查机构应制定适用执法观察期的内部审议制度,与案件审查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情形应当在行政执法中切实运用相应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制度适用范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相关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已适用过本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适用,确需适用的,需按程序提交案件审理科开展法制审核、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七、实施时间

  本制度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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