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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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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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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5-04-25生效日期:2025-04-25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动我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东莞市2025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应按标准流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www.gdqjsc.com,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自行开展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的,应及时报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扫描件至对应生态环境分局。本批次名单内企业应于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进行处理。如企业在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根据《验收工作流程》要求,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可登录“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我局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相关机构信息将于今年招标完成后于我局公众网另行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资金支付,各评估验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鼓励名单内的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开展专项清洁生产简易流程审核。开展专项简易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直接向我局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无需注册“服务平台”。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送达相关企业,并对辖区内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持续巩固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作出贡献。

  附件:东莞市2025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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