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不罚”制度,市局根据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衢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现予印发。
衢州市公安局
2025年5月16日
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6项)
(一)治安行政管理领域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仅查获1人未登记。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系出于生活所迫或主观恶性较小,主动到案后如实陈述并积极退赔。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5.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劝阻后立即停止的。
6.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已随车携带通行证复印件,经查证无伪造变造痕迹。
7.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查获后立即交回凭证或凭证存根。
8.违反《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9.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仅查获1人未登记。
(三)禁毒管理领域
10.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经查证运输人员虽未携带纸质证明,但相关系统显示已办理相关证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但主动提供证明,经查证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查证已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查证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主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23.符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适用轻微不罚的违法行为。
24.违反《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25.违反《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制动器失效时未下车推行。
26.违反《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50项)
(一)治安行政领域
1.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2.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3.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撤销备案(不含校园保安服务)。
4.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5.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6.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7.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8.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9.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开展保安员培训。
10.违反《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11.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询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1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14.违反《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5.违反《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未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16.违反《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六规定,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17.违反《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未被牵领或者未戴嘴套。
18.违反《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非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重点管理区。
(二)网络安全管理领域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21.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
22.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2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24.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5.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26.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27.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三)出入境管理领域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
(四)反恐怖管理领域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3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3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3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3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安全检查(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
39.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40.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规定,特殊期间未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或落实相关措施。
(五)道路交通安全领域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次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消除违法状态,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4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且在我省2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
50.符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首违不罚”违法行为。
三、下列情形,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7项)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四、下列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但主动提供相关证明,经查证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权且驾驶人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且不具有其他依法应当扣留机动车情形的,可以不扣留机动车。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但主动提供相关证明,经查证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已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且不具有其他依法应当扣留机动车情形的,可以不扣留机动车。
五、其他
本清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2022年7月29日印发的《衢州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步停止执行。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六)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七)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四、下列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但主动提供相关证明,经查证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权且驾驶人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且不具有其他依法应当扣留机动车情形的,可以不扣留机动车。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但主动提供相关证明,经查证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已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且不具有其他依法应当扣留机动车情形的,可以不扣留机动车。
五、其他
本清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2022年7月29日印发的《衢州市公安机关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