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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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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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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荆政发〔2025〕5号

颁布部门:荆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5-07-24生效日期:2025-07-25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荆州市实际,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北至沪渝高速,西至引江济汉渠(江汉运河),南至长江、木沉渊路,东至岑观路合围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码登记上牌。

  (四)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荆政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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