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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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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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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规〔2025〕7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7-31生效日期:2025-09-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累计值,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排放检验机构一个周期记满12分及以上的,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其授权签字人纳入市场监管部门能力考核范围。

  第三条(职责分工)
  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管委会)依据职责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记分,并由记分检查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

第二章 记分方法

  第四条(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1分。记分标准中第3、4、7项,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管委会检查及确认;第1-2、8-17、22-37、45-47项,由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管委会检查及确认,第5-6、18-21、38-44、48-49项,由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及确认。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检查确认范围的,应告知相关部门。

  第五条(记分方式)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管委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记分管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经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由检查单位存档。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的,由网络监控人员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网络监控线索记分单》,将有关监控视频、图像等资料移送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管委会通过现场或监控视频、图像等方式查核,如查实存在记分情形,参照现场检查记分流程进行《记分确认单》填写、确认和存档。
  排放检验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相关情况,记分检查单位予以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继续实施记分或取消记分。

  第六条(记分报送)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管委会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统一汇总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后,将记分结果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记分后、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实施记分或收到区市场监管局记分记录后,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记分结果由相关单位指定联络人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模块”填报。

第三章 记分处理

  第七条(记分整改)
  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每次发现的记分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完成整改后应向记分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超出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的按12分记分。

  第八条(复查确认)
  记分检查单位应结合检验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复查不通过的应继续整改;复查通过的,由复查人员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复查确认单》(以下简称《复查确认单》),由复查人员和排放检验机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由检查单位存档。

  第九条(复查报送)
  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管委会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复查情况统一汇总和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复查确认后,将复查结果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复查确认后、区生态环境局和有关管委会复查确认或收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复查结果后,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复查结果由相关单位指定联络人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的“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模块”填报。

  第十条(暂停采信)
  排放检验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暂停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出具《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暂停采信通知书》,抄送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有关管委会。区生态环境局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并要求其授权签字人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对一个记分周期内首次、两次及三次达到12分及以上的,分别暂停采信数据1个月、3个月及6个月。

  第十一条(恢复采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记分检查单位提供的《复查确认单》,在排放检验机构暂停采信数据期满且通过所有实施记分检查单位复查确认后,予以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数据结果。排放检验机构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如出现跨周期整改的情况,该记分记录在整改完成且通过复查确认之日清零,同时新记分周期从恢复数据采信开始之日记起,结束之日按自然年计。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主体责任)
  排放检验机构应对照本办法记分项开展自查,加强内部宣贯与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抵制并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分类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公示本周期内记分结果。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6分的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逐步实现记分制管理与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协同联动,强化分类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管理要求)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管委会要加强信息管理和共享,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登记、保存、报送、公示等工作。

  第十五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试行)


序号

记分情形

分值

1

人为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黑(蓝)烟,未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人为修改与检测结果相关的机动车参数或干扰取样管路和检测设备;用其他车辆(气体)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无正当理由对能够使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检测过程中使用风扇等其他装置模拟发动机转速数据;其它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

12

2

查实检测系统中有作弊软件、使用OBD屏蔽装置和气体分析仪数据作弊器

3

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

4

被责令改正,在停止采信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6

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

7

使用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

6

8

检测独立双排气管汽油车时未按规定使用Y型取样管双探头

9

非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原因,无正当理由中断检测过程

10

OBD检查中未就绪项超过2项出具合格报告

11

重型燃气车排气检验方法使用错误

12

应使用发动机转速计测量车辆转速而未测量

13

检测过程中冷却风扇正对车辆排气管出口位置吹拂

14

通过人为改变摄像角度或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无法拍摄检验全过程;重型车移动监控视频在检验前未对准排气管,导致未能拍摄到探头插入排气管过程

15

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并且无存档

16

检验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维修业务;或要求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17

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且检验机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18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19

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20

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

21

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电子印章,或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签发时间;伪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名;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2

监控视频不能清晰显示车辆牌照,视频不清晰、光线过暗或不能完整拍摄全车车身

3

23

未将车辆信息完整、准确录入

24

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辆未选择正确档位,或油门踏板未保持在全开位置

25

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预热,或检测车辆时未空载或未关闭空调、暖气等附属装置

26

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且未加排气延长管;或检测过程中取样管脱落(非人为)

27

外观检验时,检验人员不按标准要求逐项查验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检验报告中相关信息缺失

28

未规范填写检测方法变更、特殊车辆处理、环境参数记录,未建立“一车一档”,保存先行试车影像,导致车辆无法溯源

29

检验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需要撤单重新检验

30

未按规定配备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标准物质或未按标准要求使用标准物质

31

未按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设备自检、泄漏检查、转化率检查、日常标定等工作

32

环境气象测量设备不能真实反映车辆检测环境气象参数

33

取样系统漏气或堵塞,现场抽查密闭性测试不合格

34

检测软件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连续2s车辆速度偏差超过±3km/h,或气体质量分析系统连续5s采样流量低于2.0m³/min,未中断测试;双怠速法检测时,COCO的浓度之和小于6.0%,或发动机熄火后,仍出具检测报告的(混合动力车辆除外);加载减速过程中,排气中CO的实测浓度低于2.0%,检测程序未中止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除外)

35

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或是从事排放检验以外工作

36

排放检验数据的全程时序、工况类型、采样时序不符合联网规范要求

37

不向车主出具已经检测完毕车辆的检验报告,引起车主投诉

38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9

检验检测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40

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41

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统计年报工作

42

未按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

43

场地、环境等条件不符合要求

44

检验检测报告未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

45

业务大厅显示屏未公开车辆检验过程及检验结果,或不能正常显示

1

46

检验人员未以本人实名使用排放检验软件

47

排放检测过程采集的车辆照片不符合相关要求

48

未公开自我声明或自我声明内容虚假

49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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