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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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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5-09-29生效日期:2025-09-29

2025年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

计划抽查时间

抽查比例

抽查家数

承办

机构

备注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8.《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

9.《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10.《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2.《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

14.《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15.《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重点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开展自动监测,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2

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生态保护红线行政检查

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重点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企业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是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造成生态破坏。

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自然处

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开展

3

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的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等管理情况。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4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025年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且已开工的企业

全年

20%

/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5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5.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7.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8.
《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重点检查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情况,贮存和处置等活动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省级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

全年

/

5

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处

6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1.《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重点检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对监测数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等。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7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2.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3.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4.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数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等。

(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11月底前

/

/

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属于跨部门联合监管,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开展

8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编制行为和编制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相关项目建设企业、环评编制企业、环评编制人员、项目环评文件。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9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行政检查

1.《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调查表是否按照规范填报,调查表数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调查表数据质量情况等。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

全年

1%

/

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10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的行政检查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重点检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相关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遵照“双随机抽查”原则,具体检查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11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
3.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4.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重点检查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第三方核查机构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12

对新生产、销售和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2.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重点检查新生产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以及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重型柴油货车OBD屏蔽、刷机、尾气后处理装置篡改、不规范使用尿素以及尾气抽测等;机动车维修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等情况。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在用机动车,机动车维修单位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13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重点检查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范等情况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经营主体)

11月底前

/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属于跨部门联合监管,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开展

14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重点检查: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

3.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15

对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1.《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重点检查企业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经营主体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土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16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重点检查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17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重点检查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18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重点检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医疗废物产生(私立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19

对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重点检查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备案或登记情况,规范化整治、建设情况,达标排放情况。

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水处、海洋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20

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

2.《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重点检查企业环境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尾矿废水(含渗滤液)收集处理情况、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重金属等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21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行政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重点检查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22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检查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重点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全年

/

/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企业申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等实际情况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1.省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计入年度频次上限,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行政检查,不计入年度频次上限。

  2.业务处室与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总队对同一检查对象均有检查计划的,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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