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将题目修改为《西安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区域。”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三项。 此外,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名称进行了统一。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