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59件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2年12月21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2 规章名称: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4年8月1日市府政令第2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 市政府令第98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南昌市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5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6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5年4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公布修正的《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所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南昌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8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11月16日省政府令第153号发布的《江西省人事争议理办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