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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部分燃煤锅炉和烟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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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丹政发〔2005〕10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4-22生效日期:2005-04-22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部分燃煤锅炉和烟囱的通告

丹政发〔2005〕10号


为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程,改善我市居住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创建“旅游名城”和“人居佳地”的目标,市政府决定今年拆除市内100处燃煤锅炉和烟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已具备集中联片供热条件,并且耗能大、成本高和供暖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暖锅炉和烟囱共40处。具体拆除名单由市房产局公布,并负责组织供暖锅炉和烟囱拆除和实施集中联片供热的具体工作。
被列入限期拆除或联网计划的锅炉和烟囱,原使用单位或涉及联网的供热单位,必须参加集中供热联网工程。
二、除拆除已确定的供暖锅炉和烟囱外,其他需要拆除的燃煤锅炉和烟囱共60处。具体拆除名单由市环保局公布,并负责组织锅炉和烟囱拆除的具体工作。重点拆除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锅炉和烟囱;位于城市主要干道及铁路两侧、主要商业区和旅游区附近,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市容形象的锅炉和烟囱;长期闲置废弃的锅炉和烟囱。
三、凡公布限期拆除的燃煤锅炉和烟囱,原使用单位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自行组织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居民区内锅炉房和烟囱拆除的空地,原则上实施绿化或做硬覆盖处理。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产局或市环保局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四、市房产、环保、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委、电业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限期拆除燃煤锅炉和烟囱以及联网工程的具体工作。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必须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已具备集中联片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供热燃煤锅炉和烟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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