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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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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府发[1998]2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4-0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熟肉制品管理的通告(第三号)

长府发[199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熟肉制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熟肉制品市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和“满意”的熟肉食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工和销售熟肉制品的企业(业户),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熟肉制品生产企业(业户)的生产厂房、工艺流程及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加工熟肉制品。
  三、98年10月1日起城区内各市场、商场和食杂店销售的熟肉制品(不含肉灌制品)必须实行真空包装,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包装物要注明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
  四、宾馆、饭店和食堂等餐饮单位加工的熟肉制品,对外销售经营必须办理加工经营证明,并实行真空包装。
  五、企业(业户)加工的熟肉制品在厂点内零售,必须使用本厂标识的包装物包装,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六、异地加工的烤鸡、烧鸡、炸鸡等熟肉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市场现场加工的熟肉制品必须使用具有规定标识的包装物包装,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七、业户购货时必须向生产厂家索要检验报告单,销售的肉灌制品必须具有食品标签说明及产品合格证。
  八、现行的“熟肉制品加工临时许可证”和“熟肉制品销售临时许可证”98年9月30日自行作废。
  九、运输熟肉制品必须使用密闭专用容器盛装、专用车辆运输,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
  十、本通告由市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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