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8)63号文件中“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不再扣减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63号文件关于1988年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8年度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套改时不再扣减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 二、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被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从国务院1988年9月1日国发63号文件下达之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过去的差额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