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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8)63号文件中“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不再扣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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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89-02-21生效日期:1989-02-21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8)63号文件中“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不再扣减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劳资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劳资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8)63号文件关于1988年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8年度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套改时不再扣减行政经费节支奖金5元。

  二、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被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从国务院1988年9月1日国发63号文件下达之月起,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过去的差额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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