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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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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85〕47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85-11-18生效日期:1985-11-1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1985〕47号)


           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或具有国内本行业先进水平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四千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一千元
  四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五百元


  第四条 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请奖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省直各主管机关的直属单位向主管机关申报;
  各地、州、市直属单位的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报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向县科委申报,由县科委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国防、军工各单位向省国防科工办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向对口的省直主管机关或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
  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主管机关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二)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收到的请将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负责进行评审。
  (三)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必须就项目的作用、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建议省级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经省评审委员会授予后,从省财政拨给的专门奖励经费中支付。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湖南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若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推荐和审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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