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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防借用领导干部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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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09〕76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1-27生效日期:1900-01-01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防借用领导干部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最近发现,有人借用领导名义、打着领导旗号在基层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社会上搞涉嫌诈骗活动,不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而且损害政府声誉及领导干部形象。为严禁“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行为,严防和打击冒充领导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以上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私事的,要将其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联系核实,以免上当受骗。发现冒充、借用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向基层打招呼、索要财物、承包工程项目、推销产品以及其他求情办事的,要一律不见、不理、不办。对冒充领导干部名义、打着领导干部旗号要求办私事、进行诈骗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报告。
  二、要严肃纪律,强化约束。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为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任何便利。发现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办私事的要进行批评。领导干部怂恿或默许亲属、身边人员以领导干部名义要求办私事、牟取私利的,要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三、要从严查处,坚决抵制。要认真查处和抵制借领导名义、打领导旗号在基层行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容许任何人打着领导旗号行骗要工程、要项目,或进行找工作、安排人、借财物等活动,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投标、施工资格;不容许任何单位、任何人帮助打着领导旗号的人办事,造成损失的,帮办人员自行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市政府办:3223179;市监察局:335007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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