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9生效日期:1900-01-0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东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3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88万人,其中城镇职工51.63万人、城镇居民36.37万人。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参保范围,基本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7%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全部实行门诊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落实《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城乡“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实施医疗救助,并搞好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的衔接。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5)新农合在河口区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城镇居民医保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列入医疗保障范围。(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新农合在广饶县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城镇职工医保在全市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大力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加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2010年,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进一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年底前在全市所有县区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医改办负责)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市物价局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样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出台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主要工作目标:搞好1处县医院、18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处中心乡镇卫生院、352处村卫生室、15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10处院前急救点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主要工作目标:
  (1)为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类毕业生。(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5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继续实施“卫生强基工程”,7家市级医院负责帮扶25家县级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7家县级医院定点帮扶辖区内至少35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帮扶170个村卫生室。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15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在岗培训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68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75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10人次。(市卫生局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各县区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主要工作目标: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面的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平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鼓励县区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并提高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目标:
  (1)继续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23979人次,累计补种35828人次。(市卫生局负责)
  (2)实施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各100000人;对11915名左右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3)为8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残联负责)
  (4)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5)完成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12份。(市卫生局负责)
  (6)落实8000户无害化厕所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7)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卫生局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在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区人民医院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出台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方案。
  1.调整公立医院布局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主要工作目标:
  (1)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安排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卫生局负责)
  (2)出台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市卫生局负责)
  (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市卫生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市编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7)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工作安排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1)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2)指导试点医院合理确定医疗技术服务、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的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改革,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市物价局、卫生局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市卫生局负责)
  (2)按照全省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继续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六)开展医改综合试点。
  广饶县重点进行提高新农合水平、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运行机制等项改革。(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县区政府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同地区相关
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决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成都市供水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邯郸市消防车通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化工企业操作规程管理规范(T/CCSAS 026-2023)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指引(2024 版)》的公告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液氯(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过氧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的函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票证填写注意事项》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