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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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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汴政[ 2010 ] 14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21生效日期:1900-01-01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汴政[ 2010 ] 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由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421号国务院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国务院令)、《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开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汴政〔2008〕58号)。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分级响应。 
1.3.2 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3.3 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坚持教育疏导、努力避免矛盾激化,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1.3.4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对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反应快速,对违法行为依法果断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市直和驻汴医疗机构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危害医患人身安全、破坏医疗秩序、损毁公私财产、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置。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
成立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法委副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单位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残联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2.2.1.1 负责对全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2.1.2 指导、组织和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处置预案;
2.2.1.3 协调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2.1 根据需要,建议领导小组启动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2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2.2.3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办公室工作会议。
2.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2.3.1 卫生局职责
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医患沟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对管理不力、事故频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追究有关医疗机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接到医疗机构或患方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医疗纠纷所致突发事件,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和调查的结果。 
2.2.3.2 公安局职责
负责指导医院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畴,依法打击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插手医患纠纷的“职业医闹”及黑恶势力;对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侦、快办、快结,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为各级医疗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的诊疗环境,确保社会稳定。    
2.2.3.3 司法局职责
指导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介入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置,积极引导双方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做为第三方向医患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医患双方解决纠纷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2.3.4 民委和残联职责
对于牵涉到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两部门要及时介入,宣传国家关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谨防群体性事件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3.5 民政局职责
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因医疗纠纷牵涉的患者尸体进行处理,对特殊困难的医疗纠纷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必需的援助。
2.2.3.6 信访局职责
对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事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疏导、解释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按程序、理性解决医患纠纷,防止事态扩大、矛盾升级。
2.2.3.7 当事人所在县、区政府职责
各县、区政府在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发生后经认定有属地人员主使或参与的,要派人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处置、协调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
对平息后的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当事人所在县、区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患方涉及的县、区政府负责提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 应急组织工作机制
3.1 建立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研究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中遇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协调处理重大医疗纠纷事件。
3.2 建立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以上干部为联络员,也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联络、协调等相关事宜。
3.3 建立医警联防制度。医疗机构要与辖区派出所加强联系和沟通,签订医警联防协议,建立联防制度,加强安保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工作,互通情况,针对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研究尽快解决的办法,防止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4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提出质疑时,医务人员要耐心进行解释,防止矛盾激化,主动了解患方的意图,并积极做好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和判断事件发展趋势。 
4.2 预警行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尽快履行职责,积极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升级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报告上级领导小组并同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当地宣传部门。 
4.3 报告内容:医疗纠纷突发性事件的起因、具体经过、相关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建议等。
4.4 信息发布: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适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探索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5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表现形式、分级与处置 
5.1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主要表现形式:
5.1.1 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和生活。 
5.1.2 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碍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5.1.3 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1.4 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1.5 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5.1.6 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5.1.7 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5.1.8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务资料或医疗器械、医院设施,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5.1.9 严重围堵、冲击医院以及围攻、谩骂、殴打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行为。
5.1.10 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5.1.11 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5.2 预案启动
5.2.1 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和医院内部程序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置,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医疗事故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 
医疗纠纷经初步处置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以上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同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建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按级别响应,尽快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成员单位,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参与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协商和处置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使医疗纠纷回到理性的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处理。
5.2.2 现场应急处置机构
5.2.2.1 指挥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2 治安组:公安部门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成员由现场公安民警、医院保安等组成。
5.2.2.3 综合组:卫生部门指派人员任综合组组长,成员由现场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医院有关人员等组成。
5.2.3 现场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5.2.3.1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办,相关领导要快速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协调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保卫形成合力进行处置,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把医患双方引导到依法维权的途径。 
5.2.3.2 公安部门
接到报警或领导小组的通报后,组织与应急响应相一致的警力及时出警,指导医疗机构内部保安进行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及时果断制止各种过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事态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现场公安部门不能控制时,应及时向上级公安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公安部门抽调警力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置。 
5.2.3.3 医疗机构
5.2.3.3.1 积极与患方沟通,详细讲解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定程序,对患方的要求进行合法、合理的详细解答,组织本院或邀请外院相关专家,对本次医疗纠纷争议的医疗行为在本院进行讨论分析,明确院方责任,对患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2.3.3.2 由医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保卫人员依法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种过激、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2.3.4 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包括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履行相应职责。
5.3 分级响应
5.3.1 一般事件(Ⅳ级): 
5.3.1.1 具有5.1中任意一条。
5.3.1.2 事件参与人数在9人以下。
5.3.1.3 Ⅳ级响应:由医院院长任总指挥,辖区派出所分管领导(或指派人员)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2 较大事件(Ⅲ级) 
5.3.2.1 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外的任意一条。
5.3.2.2 事件参与人数10-49人。 
5.3.2.3 有损坏医院公私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
5.3.2.4 Ⅲ级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卫生局主管局长任总指挥,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3 重大事件(Ⅱ级) 
5.3.3.1 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外的任意一条。
5.3.3.2 事件参与人数50-99人。 
5.3.3.3 有严重损坏医院公私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属地政府难以控制局面。
5.3.3.4 Ⅱ级响应:由市卫生局局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3.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5.3.4.1 具有5.1中除第1、第7条中任意一条。
5.3.4.2 事件参与人数100人以上; 
5.3.4.3 有严重损坏医院财产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属地政府难以控制局面、事态有扩大趋势。
5.3.4.4 Ⅰ级响应:由市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任治安组组长,根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5.4 应急结束
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依法处置,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恢复正常后,由领导小组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市卫生局将应急终止信息上报市应急办。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保障
6.1.1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6.1.2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医疗纠纷协调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工作,并公布受理医疗纠纷投诉的部门、地点、电话以及与处置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畅通患者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医患纠纷。
6.1.3 认真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发生丢失、缺页;严禁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防病案遗失或被抢夺、偷窃。
6.1.4 严格履行知情通报制度,完善医疗保护制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的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及时耐心地解答有关咨询,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6.1.5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严禁推卸责任。 
6.1.6 发生医疗纠纷时,相关病历资料及实物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6.1.7 鼓励参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责任保险,提高医疗风险意识。 
6.2 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障 
6.2.1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设置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和设施,制定内部治安保卫机制。 
6.2.2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及单位聘请保安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6.3 联络机制保障
  贯彻实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并以此为契机,医疗机构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加强协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 
6.4 宣传教育保障 
6.4.1 各有关部门应向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6.4.2 新闻舆论媒体应加强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因不实报道引发医患对峙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同促进和改善医患关系。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 
各级领导小组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近期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结果报告上一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市应急办及卫生行政部门。 
7.2 奖励 
领导小组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理做出过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7.3 责任 
在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处理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造成事件扩大及其他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医疗纠纷引起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社会安全事件。
8.2 本预案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8.3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另行制定本辖区相应处置方案。
8.4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









附 件 
开封市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蒋美兰 副市长                 副组长:栗玉景 市政法委副书记                 张宛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磊 市公安局副局长      
    憨振东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和宝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凡聚 市维稳办主任 
    李合耕 市综治办主任
    马金成 市民委副主任
    郁正国 市民政局副局长
    曲伟建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 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程 俊 市信访局副局长
    曾建华 市残联副主席
    贾殿营 开封县政府副县长          
    杨 岩 兰考县政府副县长  
    杨保刚 杞县政府副县长
    孟庆国 通许县政府副县长
    李新敏 尉氏县政府正县长级干部
    李明岗 龙亭区政府副区长                张永成 鼓楼区政府副区长  
    宋建军 顺河回族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刘 磊 金明区政府副区长
    刘光磊 禹王台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郭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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