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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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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汴政办[ 2009 ] 139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27生效日期:1900-01-01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 2009 ] 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工作涵盖了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人单位;同时关系到各用人单位所有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及各类用人单位广泛宣传《办法》,鼓励、引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参保;同时,要依法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完善生育保险管理体系,确保生育保险参保、管理、待遇支付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类用人单位要在2009年10月1日前完成生育保险的登记、参保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编制、人员、工资总额等情况,尽快做好参加生育保险的准备工作,按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应缴生育保险费。
过去已按《开封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汴政〔1992〕79号)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要及时重新申报、核定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未按《开封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对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所发生职工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其他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财政供给单位的人员编制、工资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根据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按月核拨专项资金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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