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鹤政〔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2010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一五”前4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43%,完成“十一五”省定目标任务的77.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12.4%,提前完成“十一五”省定下降10.8%的目标;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5.4%,完成“十一五”省定目标任务的95%。 虽然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十一五”前4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没有达到时序进度80%的要求,我市正处于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基础和城市骨架的关键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一批项目的陆续投产,能源消耗量将进一步增加,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强调,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各级政府必须向人民群众兑现的庄严承诺。当前距年底仅有四个多月的时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县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动员,果断行动,用铁的手腕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坚持节能减排工作不动摇,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全力以赴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完成目标不动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十一五”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轨道。 坚持加强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相结合。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的紧迫任务,以强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加快结构调整带动节能减排,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两促进。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 1.强力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一是重点抓好80户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年新增节能能力32万吨标煤。市级负责年综合能耗1万吨以上标煤40户企业的节能工作监管,各县区负责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标煤企业的节能工作监管。 二是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三是加快实施重点企业节能技改项目。组织好工业锅炉、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等节能工程实施,确保年底前建成投产重点节能项目15个,新增节能能力12万吨标煤。 四是实行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不按照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企业,暂停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向国家推荐国家资金支持项目,并且作为年终对企业节能考核的指标之一。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一是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我市8户企业的落后产能淘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9月底前关停到位。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暂停对其除民生和节能减排以外项目的环评、供地、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电供水。 二是摸排我市潜在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 三是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提高电价。允许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3.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扩大产能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用地预审,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环评文件。 二是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由辖区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凡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三是各产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要求,严禁引进“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确保建成节能减排的示范区。 (二)统筹抓好其他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加强建筑领域节能 一是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检查力度,力争2010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率达到100%。 二是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底改造面积15万平方米。 三是推广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年底前启动160万平方米,力争完成80万平方米。 四是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确保市区内所有在建工程新型墙材设计率、应用率均达到100%。 2.积极推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 组织开展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营运客车和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达标活动。推广乙醇汽油、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应用,年底前实施油改气工程的出租车达到450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再投放新的运力。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运力,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型。年底前淘汰全市营运性班线客车中能耗高、排放超过欧Ⅱ标准的老旧车型。 3.深入推进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减排 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试点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加强公务用车用油、公共机构用水用电管理,积极推动公共机构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采购目录,优先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产品和设备。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机构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改进城市照明管理,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市公用设施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 4.加强污染减排管理 加强对电力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确保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鹤煤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工程减排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1.2163万吨。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提高浚县、淇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深水集团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淇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水平,2010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0.108万吨。大力实施重点排污企业深度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010年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0.298万吨。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抓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创建工作。力争浚县农场、大用公司、永昌公司等三家企业和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列入省第三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创建工作。 2.推进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突出抓好总投资66亿元的34个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年底前争取18个循环经济续建项目完工16个,计划新开工的16个项目全部开工建设。 3.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抓好“废水、废气、废渣”的循环利用,重点加大粉煤灰、石粉、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利用工业废渣和建筑垃圾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对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电子产品等的再生利用。 三、确保节能减排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一)加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及利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模型,实施全市和各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定期核算制度。 2.加强能源统计数据监测。对全市综合能源利用状况、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和能耗降低率、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等指标实施跟踪监测,按月通报、按季检查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情况。 3.做好节能减排分析和预测预警。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测,跟踪监测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等情况,每月公布县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各县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2010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预考核,对影响全市节能目标完成的县区和企业及早发出预警,停产、限产一批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的企业。 (二)加大节能减排监察力度 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依照规定处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和企业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及时研究分析全市能源消耗动态,通报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监察部门要及时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工商部门要依照规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五)强化宣传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宣传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灯推广任务。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县区政府要立即部署本辖区节能减排相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目标、分工和工作进度。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8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发改委汇总,并分别于9月5日、12月5日前将本辖区、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