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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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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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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政办(2010)29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04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

新政办(2010)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区内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工作,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完好,为群众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杜绝管理养护中出现界限不清、责任不明、管理脱节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主、次干道污雨水管网、路灯照明和市区防汛沟渠、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次干道及辖区内街巷的道路、污雨水管道、防汛沟渠、路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绿地游园及水系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附属道路、污雨水管道、景观照明等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道路管理养护责任划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管理处进行管理养护,各区人民政府管理养护的道路(含街巷),由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三、人行便道管理养护责任划分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市区主、次干道人行便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人行便道以外硬化部分由辖区政府和承建方负责维护。具体按以下界定执行:市区主、次干道人行便道有路边石隔离的以路边石为界;无路边石但便道砖颜色有所区分的以交接线为界;无路边石和颜色区分的以4米为界,不足4米的以建筑物为界。人行便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养护;人行便道以外部分由辖区政府负责养护;各类绿地游园、水系(河渠湖)景观区域内的道路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污雨水管道、防汛沟渠管理养护划分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职责对各自负责的市区道路管理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养护维修,各单位要及时对各自负责的各类排水管道、沟渠进行疏挖,指派专人对窨井塌陷、井盖缺损或者地下管道出现渗、泡、冒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进行养护。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及其附属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加强管理和养护,对缺损的设施及时修复;各类绿地游园、水系景观区域内附属的污雨水管道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五、路灯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划分
  城市路灯建设和管理养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5〕117号)文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完成街巷路灯电缆铺设和灯具安装,在路灯电源接线处安装配电箱,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接电工作,电费统一纳入市区路灯照明费。各类绿地游园、水系景观照明灯具的管理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养护并承担电费。各责任单位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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