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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证书和标志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证书和标志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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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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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政办(2010)91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0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证书和标志牌的通知

新政办(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9〕72号)以及河南省商务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豫商运〔2009〕19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局会同市畜牧局、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了验收。经验收,第一批符合换证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7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见附表),经研究,同意换发上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证书和标志牌。
  特此通知。
  附件: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证书和标志牌第一批换发企业名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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