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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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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焦政办〔2010〕41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6生效日期:1900-01-01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责任。
(四)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责任;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是否抵触或相互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解释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
(七)研究全市规范性文件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定和答复意见。
(八)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职责;承担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九)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和经济、民事诉讼;承办市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性文件进行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
(十二)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安全、财务、计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工作综合研究、信息宣传和教育培训;牵头组织实施全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工作。
(二)法规政策科。拟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听证、补充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性文件进行签发前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承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事项;负责组织清理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汇编。
(三)法制协调科。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规定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承办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件。
(四)行政复议应诉科。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经济、民事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工作;承办申请市政府赔偿的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市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含纪检单列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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