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24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用地结构,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增减挂钩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增比、进位、突破”的要求,深入实施“三新一强”和“四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的有力手段。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增减挂钩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着力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其目的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搞好增减挂钩工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拆旧地块必须是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国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破产、关闭、搬迁后的废弃地等。建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在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中,凡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拆旧地块农民安置点可先行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经批准在国有土地上统一安置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建新地块所得收益,要优先用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经济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应做到符合规划、增减平衡和先易后难 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并科学确定挂钩项目区,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适度控制建新拆旧规模,引导城乡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并尽量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安置区、建新区建设占用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置区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避开基本农田,尽量不占耕地,并加强与城镇总体规划、乡镇村规划的衔接,与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实现建新拆旧总体平衡。建新地块中建设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垦为耕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现有耕地标准,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相结合,实现整理、复垦与建设用地统筹的有机结合。 项目区应优先选择当地群众积极性高、建设用地整理(拆旧)潜力大的地方开展工作。通过示范,先易后难,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搞违背群众意愿的大拆大建。 四、加强领导,全面深入开展增减挂钩工作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稳妥推进增减挂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省增减挂钩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各地要抓紧做好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不断推进增减工作有序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