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20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甘肃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机构组成 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保险公司为成员。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嘉峪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2.2.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2.2.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特种设备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特种设备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处理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市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保险公司: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2.3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种设备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质监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市质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委等单位参加,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市建设局牵头,市民政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质监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市质监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立即向市质监局报告,市质监局应予以核实,并进行风险分析评估。 3.1.3市质监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信息报告 市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及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 市质监局应明确信息报告机构,公布信息报告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2.2应急处置建议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预警信息系统 3.3.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3.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市质监局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Ⅰ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之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请求省政府启动相关预案。 4.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3.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质监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质监局。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1)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要按照有关规定,1小时内报告市质监局和市安监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质监局和省安监局报告。 (2)市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至省质监局,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3.3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市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 4.5应急处置 4.5.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质监局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民政局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铁路、供电、供气等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力量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通信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电信局应确保通信畅通。 6.3物资保障 市质监局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并由市财政局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保障事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6.4技术保障 市质监局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具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5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财政局协调解决。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质监局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宣传和培训 市质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质监局应组织、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修订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