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65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珠海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节能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0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7〕72号)的要求,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我市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布置的各区(经济功能区)“十一五”期间总体节能目标,核定的当年度节能目标,作为考核标准(经济功能区考核指标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四)考核方法。按照国家的考核要求,考核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应于当年3月底前,根据《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区当年节能目标并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经贸局、发改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减排办。 (三)市经贸局、发改局会同市监察局、统计局等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节能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核定后向社会通报。 三、奖惩措施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选活动。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局和市经贸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自查报告要求 各区(经济功能区)按照自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认真编制各区(经济功能区)节能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加装封面、目录后装订成册。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办4份,抄送市经贸局和发改局各一份。 附件:1.区(功能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计分表(略) 2.节能自查报告内容与格式(略) 3.__年__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