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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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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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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葫政发〔2008〕31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0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意见》(辽建发〔2007〕73号)要求,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障其温暖过冬,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办法。

一、救助比例

1、城区内(包括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低保户按限定一处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进行救助,政府对其发生的采暖费给予全额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自行取暖的低保户由政府给予600元/户补贴。

2、城区内(包括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低保边缘户按限定一处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进行救助,政府对其发生的采暖费给予50%补贴,个人负担50%,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自行取暖的低保边缘户由政府给予300元/户补贴。

二、资金来源

我市对贫困居民采暖救助资金规模约为每年1400万元,按低保对象在城区内分配比例及各区政府财力实际情况,确定用于采暖救助的供热专项调节资金来源为:

1、市政府每年出资650万元(含民政福彩部分);

2、连山区政府每年出资400万元;

3、龙港区政府每年出资200万元;

4、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每年出资150万元;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热源建设费提取4元/㎡。

三、资金管理、发放办法

1、市、区政府所筹集的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缴入市财政局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对不及时缴纳的,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减财力。

2、对于采用集中供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供热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民政部门配合。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核实供热单位后,在供暖期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供热企业。

3、对于自行取暖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在供暖期之前发放到用户。

四、其他县(市)区要建立采暖专项救助体系

按照以地方政府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我市城区外的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应尽早建立贫困居民采暖救助制度,解决贫困居民冬季采暖实际困难。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方政府确定。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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