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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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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梅市府〔2009〕4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0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加强我市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镇、村两级在护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提升我市生态优势,推进“生态镇村”创建活动和“生态名城”建设,为推动绿色崛起提供良好生态保障,按照“抓基层、打基础、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必要性

抓好镇、村基层工作是搞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和关键。长期以来,镇、村两级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巩固提升我市生态优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资金投入不足、责任不够落实、护林队伍和扑火队伍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成为制约我市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下移工作重心,打牢基础,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护林防火工作,以适应建设生态名城,推动绿色崛起新形势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村级护林员队伍

全市各县(市、区)、镇(街道、场)有山林的行政村均必须组建村级护林员队伍。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应当配备护林员的,以及市属国有林场、蕉华管理区、梅西水库管理局等管辖范围内有山林的市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市属有关单位),均须建立相应的护林组织。

(一)护林员配备标准和名额。

1.各县(市、区)最低配备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大小,确定护林员配备名额。

(1)不足5000亩的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

(2)5000亩至10000亩的至少配备2名护林员;

(3)10000亩至15000亩的至少配备3名护林员;

(4)15000亩至25000亩的至少配备4名护林员;

(5)25000亩至35000亩的至少配备5名护林员;

(6)35000亩以上的至少配备6名护林员。

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区周边和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沿线山林,油库、国防等重要设施林区,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护林员数量。

2.市属有关单位每3000亩配备一名护林员。

3.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聘请的护林员数量原则上参照市规定配备标准,具体由其自定。

(二)聘任条件、办法。

1.担任护林员一般应当符合如下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的青壮年男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复退军人优先聘用。具体聘任条件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2.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林业站面试后提出意见,报镇政府审核批准,一经聘用,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聘任名单、合同等材料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属有关单位参照执行。梅城十万群山、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沿线山林以及市属有关单位的护林员名单,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由镇政府领导,当地林业站、村委会监管,并接受市、县林业部门检查和指导。

2.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护林防火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

4.建立护林员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总结、布置护林工作。

5.应当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装备。

6.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员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市属有关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由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但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

(四)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的基本职责为:

1.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2.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3.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当地林业站或所在县(市、区)林业局进行处理;

4.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

5.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和其他林业违法案件。

各县(市、区)、各市属有关单位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结合实际规定护林员的具体职责。

(五)护林员的考核。

1.实行护林员工作实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护林员奖励工资直接挂钩,并作为奖励、处罚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2.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护林员个人,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并优先续聘。

3.对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的护林员,应当依据聘任合同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护林员的考核由镇政府组织林业站、村委会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各市属有关单位自行制定。

(六)护林员工资待遇。

1.护林员工资标准分时间段计算。每年9月至次年3月(防火期),每月400元(其中基础工资300元,奖励工资100元。基础工资按月发放,奖励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工资)。每年4月至8月,每月100元。

上述标准只作为护林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市财政计算补助额的依据,各县(市、区)在确定实际工资时,可结合实际提高标准,但不得降低。

2.用人单位须另行为所聘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3.护林员工资由镇政府发放或委托林业站发放。市属有关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4.梅城十万亩群山、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等重点林区专职护林员的工资待遇按原定标准执行。

5.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工资待遇由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行承担。

(七)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单位应当在2009年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护林员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工作。2009年9月1日护林员正式上岗。

三、落实村委会村干部森林防火责任

在村级护林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为加强森林防火期间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应当落实村委会和村干部责任,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一)村委会职责。

1.成立护林联防组织,广泛发动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实行群防群治,形成合力。

2.制定村规民约,规范野外用火行为。

3.划定村干部包干管护范围、面积、责任,确保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4.落实村干部防火宣传责任,包宣传到户、到人。

5.督促检查村干部包干范围火源管理情况以及护林员到岗情况。

6.组织、协调扑救森林火灾。

(二)村干部职责。

1.负责包干区范围的野外火源管理,参加巡山护林,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并督促护林员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巡查密度,确保管护责任区不发生森林火灾。

2.协助政府或林业部门处理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人。

3.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责任包干区内农户(住户),重点宣传新《森林防火条例》和野外用火安全避险知识以及森林火灾的危害性。

4.发现火情,及时向镇政府或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村级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

5.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补助。

在每年特别防火期(11月至次年3月),另行给予村干部发放防火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5个月共500元。补助费发放与对村干部森林防火工作的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由镇政府发放或委托林业站发放。

(四)考核。

1.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不予发放防火补助费。同时,视情节和损失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凡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有野外违规用火的,发现一宗扣50元。

3.凡在特别防火期内(11月至次年3月)未到管护责任区巡山护林的,发现一次扣30元。

4.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对村干部的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市属有关单位中管辖范围内有村组织的,参照执行。

四、尽快组建镇村两级森林扑火队伍

(一)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基层森林扑火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目标、任务。

1.全市每个有山林的镇(街道、场),均组建一支30人以上规模的镇级森林扑火队伍。

2.每个有山林的行政村,均组建一支15人以上规模的村级森林扑火队伍。

3.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镇政府(场)负责组建镇、村两级森林扑火队伍。

4.镇、村两级森林扑火队伍的组建工作必须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人员名单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市属有关单位依照执行。

(三)人员组成。

1.镇级森林扑火队伍:主要以聘请住所在本镇(街道、场)的农村青壮年男性为主,结合相对固定的男性基干民兵、机关干部职工、企业员工、森林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2.村级森林扑火队伍:以本村青壮年男性为主。

镇、村森林扑火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

(四)队伍管理。

1.镇级森林扑火队伍由所属镇政府(街道、场)管理和指挥,并作为机动力量受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培训。

2.村级森林扑火队伍由所属村委会管理和指挥,并受镇或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培训。

(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消防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当地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2.学习森林消防知识,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训练,努力提高扑救技能。

3.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服从指挥,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队伍装备。

镇、村两级森林扑火队伍装备由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但必须配足基本扑火工具。

(七)经费保障。

镇、村两级扑火队伍装备费用及扑火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五、加大对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各镇(街道、场)要加大对护林防火的投入力度,加强护林防火队伍、机具装备、防火宣传、交通工具、防火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将资金投入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护林防火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实行补助经费与森林火灾控制指标挂钩的考核制度。

(一)补助项目。

市财政对下列项目给予补助:

1.村级护林员工资费用。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护林员最低配备名额和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对五华县和丰顺县,由市财政给予补助60%,县财政负担40%;其他各县(市、区)由市财政补助40%,县级财政负担60%。对市属有关单位的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梅城十万群山管护队工资经费,继续按市委办《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十万亩群山森林围城工程筹资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护林员按原定方案执行。

2.村干部防火期补助。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村干部防火期补助费标准和村干部人数计算的总额,由市财政给予五华县和丰顺县各60%的补助,给予其他各县(市、区)40%的补助。市属有关单位中管辖范围内有村组织的,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村干部人数按2008年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确定对各县(市、区)村干部工作报酬人数,结合各县(市、区)有林地的行政村核定。

市财政对以上两项的补助,从2010年起全面执行。2009年度的补助从9月1日起按月计算。

(二)考核制度。

护林防火经费补助与各县(市、区)森林火灾年度考核控制指标挂钩。根据市下达各县(市、区)的森林火灾年度控制指标,在控制指标内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足额补助;超过市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按超控制山火宗数和超控制受害有林面积等值扣减市财政补助。控制山火宗数和控制受害有林面积权重分别占20%和80%。

1.全市山火控制宗数60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18117亩,其中:梅江区控制宗数1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283亩;兴宁市控制宗数7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2053亩;梅县控制宗数10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3113亩;平远县控制宗数5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1632亩;蕉岭县控制宗数4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1152亩;大埔县控制宗数10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2979亩;丰顺县控制宗数11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3339亩;五华县控制宗数12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3566亩。

2.超控制山火宗数,每超1宗扣3万元,超控制受害有林面积,每超1亩扣388元。

3.超控制山火宗数和超控制受害有林面积被扣减的补助,在下一年度市财政补助下拨时扣除。

4.对发生森林火灾的地方,市将派员核实山火宗数和过火面积,并作为年度考核控制指标的依据。

六、加强对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特别是要把建立健全村级护林队伍和镇、村森林消防队伍,以及落实村干部护林防火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基层护林防火队伍组建工作,并尽快制订完善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基层护林防火各项工作的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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