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德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中西医并重,坚持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统筹兼顾,发挥特色优势,促进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主要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成一批全国、全省有特色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和优势学科、专科;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全国、全省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建立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长效机制;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和学术水平;构建完善的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生产研发和用药安全保障体系;打造并形成德州特色中医药文化品牌,确保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到2015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市级中医医院建设,抓好中央投资市级中医医院项目的争取和组织实施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和新病房楼建设,将市中医院建成基础设施完备、人员队伍精良、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具有较强中医临床研究与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要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5年内完成县级中医医院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坚持“小综合、大专科”的工作思路,建成中医特色明显、综合服务功能较强、业务发展较快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要不低于总标准床位数的5%,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提高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中医“三进”战略,推动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5年内实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创建活动。5年内,全市建成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2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个,村卫生室30个。建立农村中医药人才定向培养制度、鼓励农村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探索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 (三)促进中医医疗机构改革发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积极探索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机制改革。通过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改进公立中医医院内部管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方便群众就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积极推进继承与创新,全力培育名医名科名院 (一)切实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依托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对历代医家医案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进行整理研究,鼓励学习研究现代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各县(市、区)要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对于濒临消失的,可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在资金、人员方面应当予以保证。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争建设一批国家、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和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年业务收入的1%设立科研基金,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要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研究,提升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促进中药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发展一批中药材种植规范化生产基地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基地,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确保中药材的稳定生产供应和中药用药安全。 (四)加快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加快培养一批中医“名医”。紧紧抓住国家和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的机遇,重点培养10名学术造诣高、在国内省内同行中有较高影响的全市中医药学术领军人物,40名优秀中医药学科带头人。继续开展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每5年评选一次,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奖励。加快打造一批中医“名科”。要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投入,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群体。抓好省重点扶持中医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形成我市中医专科品牌。加快建设一批中医名院。重点抓好市中医医院和3-5家县级中医院建设,利用5年的时间使之建成特色优势突出、管理和服务一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医院。 四、全面加强人才培养,着力推进中医药“人才强基”工程 (一)加强中医药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中医药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层次结构更加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实行定向培训,鼓励农村中医药人员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经考核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实施“中医药人才强基工程”,培养1000名西医学习中医人才,对300名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和社区类别全科医师进行培训,培养4000名中医乡村医生。 (二)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制定优惠政策,优化选人条件,大力引进中医药创新型、临床实用型和有独特技术专长的人才,建立起选得准、引得来、留得住、发挥好的中医药人才管理机制。抓住人才吸引和使用关键环节,完善管理、分配、激励制度,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新突破。 五、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切实推进科普宣传和对外交流 (一)大力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一批有较好基础、历史上对中医药学术与文化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名人遗迹、历史古迹或有规模、有特色的文化展示场所作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打造并形成我市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 (二)加强中医药科普宣传与对外交流。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扶持和协助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推动我市中医药开展更广泛地交流。 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中医药事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统筹协调、跟踪督导制度,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改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医院发展需要核定人员编制。经贸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投入支持和倾斜,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制订中药材种植规划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物价部门要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宣传、国土资源、建设、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发展。 (二)建立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要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并在投入政策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市政府将市中医医院纳入市级重点医院建设规划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重点加强建设。各县(市、区)要逐步加大对县级中医医院的投入和扶持。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由本级政府承担,要对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三)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于门诊和住院治疗全部使用针灸、推拿、拔罐、牵引等纯中医技术和方法治疗措施的报销比例为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方法提高6%;将针灸、推拿、拔罐、牵引等纯中医技术和方法治疗措施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四)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公立中医医院要与同级综合医院享受相同级别待遇,中医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新进医药人员应以中医药人员为主。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各级卫生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努力开创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