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我州开展禁毒“摘帽”攻坚行动以来,相关县市和部门多措并举,强力推进,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方面,由于一些县市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个别地区甚至至今尚未开展此项工作,致使吸毒人员管控工作不到位,吸毒人群呈蔓延趋势,严重影响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全州的整体推进。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127号)精神,切实扭转我州禁毒社会化管理进程缓慢的被动局面,现将推进我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戒毒康复措施。实践证明,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能够有效减少滥用毒品及毒品违法犯罪;建设人性化的戒毒和康复环境,能够促使戒毒人员改过自新,减少其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禁吸戒毒工作成效。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省、州禁毒委员会的统一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切实开展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要结合《禁毒法》的贯彻实施,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司法、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禁毒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下,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要切实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加强工作绩效评估,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戒毒(康复)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我州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建立保障机制,强化目标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借鉴布拖、昭觉、金阳3个重点县在禁毒“摘帽”攻坚行动中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明确承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着力解决戒毒康复治疗、康复场所建设等问题,确保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各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切实承担起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职责,要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明确职责任务,制定有效的激励、考评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逗硬奖惩,全面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县市务必按照国家和省禁毒委的要求,于2011年5月30日前全面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按照“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提高工作实效,努力做到宣传要有新形式、管控要有新措施、戒毒要有新模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导。同时,要加强对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估,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滞后,辖区内毒情反弹、群众反响强烈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