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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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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北政办〔2010〕108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31生效日期:1900-01-01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奖励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政府、负有“打非”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条 市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以及受理和协调处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依据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50元奖励;
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给予200元奖励;
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奖励;
价值在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奖励;
价值在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给予1200元奖励;
价值在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奖励;
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奖金,由各级安委办负责审查核实、发放。
第八条 各级安委办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送局领导审批,同时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经办案部门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委办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市安委办领导审批。
(四)办案部门应在《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核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9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财务人员在支付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十一条 凡接触举报人或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从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三条 以下举报人员,不予奖励: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举报人;未署名的举报人员;举报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人员;负有“打非”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办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登记表

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联系电话
记录人 记录时间
举报内容:









领导指示 处理结果






附件2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案 由
案件来源 举报时间     
举报人电话          举报人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电 话
当事人地址 邮政编码
查处案件基本情况及奖励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举报奖励金领取名称
编号
送达地点
送 达 人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奖励人签名 年 月 日
拒收或代收
的理由
代收人或
见证人签名
备 注
奖励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一式3份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立案审批表
案 件 名 称
当 事 人
姓名或名称
审 批 事 项






提 请 审 批
的理由及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该审批表适用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分期(延期)缴纳罚款、案件移送等事项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举报 奖励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奖励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政府、负有“打非”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条 市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以及受理和协调处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依据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50元奖励;
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给予200元奖励;
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奖励;
价值在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奖励;
价值在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给予1200元奖励;
价值在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奖励;
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奖金,由各级安委办负责审查核实、发放。
第八条 各级安委办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送局领导审批,同时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经办案部门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委办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市安委办领导审批。
(四)办案部门应在《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核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9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财务人员在支付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第十一条 凡接触举报人或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从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三条 以下举报人员,不予奖励: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举报人;未署名的举报人员;举报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人员;负有“打非”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办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登记表

举报单位或举报人 联系电话
记录人 记录时间
举报内容:









领导指示 处理结果






附件2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案 由
案件来源 举报时间     
举报人电话          举报人地址或身份证号码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电 话
当事人地址 邮政编码
查处案件基本情况及奖励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举报奖励金领取名称
编号
送达地点
送 达 人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奖励人签名 年 月 日
拒收或代收
的理由
代收人或
见证人签名
备 注
奖励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一式3份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立案审批表
案 件 名 称
当 事 人
姓名或名称
审 批 事 项






提 请 审 批
的理由及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注:该审批表适用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分期(延期)缴纳罚款、案件移送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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