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银川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严格建筑市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严禁挂靠、违法分包、承包等现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市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停止在建工程后续有关手续的办理,报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清除出房地产市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施工企业,作为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报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暂停其工程招标资格一年。(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农民工维权工作,规范用工行为。凡在银川市承建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工资表等台帐,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用工登记备案。要将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等内容在建筑工地项目醒目处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公开告示。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实行监控,工资支付情况要按月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银川市的建设工程(包括政府建设工程)均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依照《银川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收缴、使用、拨付。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减免或减缓。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缴纳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严禁应收而未收或不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政府要积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周转金从已收缴的工资保证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渠道。凡工程款不到位,或因调价等因素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给予支付;对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使用尚未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支付,并限期由建设单位进行归还。在规定时限内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还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进行筹措还款。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因拨付工程款不到位引发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垫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日常检查工作。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用工单位妥善解决。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当即立案,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对恶意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索要工程款并组织农民工上访以及不按照正当法律途径解决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要坚决予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七、畅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渠道。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积极建立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办机制及农民工工资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快速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局、市规划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责任追究。对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执行不力的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不廉洁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 相关链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