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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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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09]3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07生效日期:1900-01-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市教育局、卫生局、物价局、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编办、妇儿工委、妇联《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建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编办 市妇儿工委 市妇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学前教育达到下述目标:
  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城区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9%以上。各区(市)按照省有关标准建设1处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按照省有关标准建设1处中心幼儿园,中心幼儿园省级认定通过率达到50%以上。村集体联合举办的幼儿园和学校附设的幼儿园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的要求。中心幼儿园创建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的通过率分别达到20%、40%以上。全市形成区(市)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集体联合举办幼儿园与学校附设幼儿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
  (二)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类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办好实验幼儿园。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至6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至6岁婴幼儿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饮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分类(等级)收费标准,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一)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市)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
  (二)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入园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重视和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参照国家、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等规定,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园长和教职工。村集体联合举办的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等集体性质的幼儿园,要按照师生1:15—1:20的比例配备或聘用教职工。
  (二)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教育部门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枣庄学院、枣庄师范和具有招收幼师专业资格的职业学校,要根据当前学前教育对师资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地培养培训合格幼儿教师,并逐年扩大培养数量。
  (三)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幼儿园举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教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和督导人员,负责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区(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三)启动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活动。从2009年起,对新建、扩建并通过省级认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予以政策扶持。继续开展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创建活动。
  (四)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制定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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