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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炭市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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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海政发〔2009〕40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16生效日期:1900-01-01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煤炭市场的意见

乌海政发〔200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整顿我市煤炭市场,规范交易行为,提升煤炭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顿的对象
  1、对已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上年度经营量未达到5万吨,经营额未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进行整合,取消经营资格。
  2、对经营场地少于5000平方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增办手续的,取消经营资格。
  3、对经营场地在国道和交通干线1Km范围内、距离城区5Km范围内的经营企业,依法取缔。
  4、对已持煤炭经营资格证但在规定期限内不具备新的煤炭经营准入资格的企业,注销其此前已取得的煤炭经营执照、煤炭资格证、税务登记证。
  在煤炭生产、加工企业集中的地方和经复坑治理后的矿区采煤沉陷区,规划几处大型煤炭物流市场。
  在清理整顿期间,凡没有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经营煤炭产品。
  二、 准入标准
  (一)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及固定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装卸、加工等设施。
  3、有经法定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4、设备计量和质量检测人员,有经相关机构考核颁发的资格证书。
  5、符合乌海市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6、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自有或联营经营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上,有与煤炭消费大型发电厂、焦化厂、洗煤厂、钢铁厂或大型煤炭经销企业签订大宗的供货合同。
  设立煤炭物流市场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自有或联营经营场地不少于100000平方米,有与大中型发电厂、焦化厂、洗煤厂、钢铁厂或大型煤炭经销企业签订100万吨及以上的供货合同。
  7、对煤炭开采企业销售煤炭产品原则上要供给当地洗选、焦化及深加工企业。
  8、对现有煤炭开采项目(生产、技改、灭火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进行交易的,要依法转让。
9、对现在从事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整顿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优先受理准入核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报告。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国税地税资格证、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6、煤炭专用设备(装载、运输、加工、环保、消防等)合格证、资格证、发票。
7、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计量设施和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书。
8、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9、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10、有与大中型发电厂、焦化厂、洗煤厂、煤炭经销企业签订的足量的长期供货合同。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具体材料要求。
 1、填写申报表,一式五份。
 2、带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计量许可证、环保证明、验资报告的原件,并附复印件各三份。
 3、以上材料先报市煤炭局初审,再报市经委审核后报自治区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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