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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东部城区物流基地若干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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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兰政发【2009】89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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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8-04生效日期:1900-01-01

兰州市建设东部城区物流基地若干配套政策

兰政发【200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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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我市商业布局,加快物流产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物流基地要纳入兰州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物流基地建设的指导作用。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物流基地和兰州社会发展、城市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中长期总体规划之间的融合,进一步探索物流基地建设等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推进机制,实施土地、资金等要素对物流基地的倾斜。?
(二)搬迁市场原址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照《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有关规定,其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市、县(区)两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物流基地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搬迁市场原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改变土地用途并进行转让时,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依法统一供地。拍卖所得由市财政按规定办理。
(四)搬迁市场原址土地为集体性质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纳入政府储备,由市政府组织拍卖。?
(五)出让搬迁市场原址,重新规划土地时需带征周边部分土地的,由市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带征。带征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六)对于搬迁市场原址用地的利用,应按照兰州市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原占用公共用地的要坚决清退,对按城市规划要求可以利用的,要坚持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优先布局服务于居民日常生活的商业网点、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需改变原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先按程序调整规划后实施。?
(七)物流基地征用土地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纳入政府储备,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也可以采取联办形式拿地,由物流基地所在地的村民以户为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物流基地经营主体则以资金、技术等形式入股。?
(八)集约高效利用物流基地土地。在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基础上,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预公告,提前进行征地和规划建设。物流基地征用土地出让收入的市级净收益,全部返还物流基地,专项用于其基础设施建设。?
(九)把城区菜市场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在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新建小区和房地产开发中,按500米服务半径、每2万左右人口,预留不低于1000平方米城区菜市场的营业面积。凡新建住宅小区菜市场均由开发商承建、商务局审核、规划局批准、建管委负责验收,产权归所在县(区)政府,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区菜市场规划要求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管委不予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市工商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城区菜市场,实行拆一建一。
二、税费政策?
(十)税收解缴关系随属地转移。搬迁市场迁入物流基地后,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调整物流基地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数。?
(十一)基地内物流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成立的各个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十二)给予物流基地内企业增值税“财政列支”照顾,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列支50%,支持企业发展。?
(十三)合理确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十四)物流基地内企业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及省上有关减免税费优惠政策。对物流基地内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可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的税收扣减定额标准,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物流基地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五)对物流基地内新办的物流企业放宽注册登记和企业冠名条件限制。经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且所属子公司超过3家的新办物流企业,允许申请使用“集团”登记注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的行业管理费减半收取。
(十六)物流基地内除工业企业外的其它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给予价格优惠,逐步实现与工业收费基本同价。
(十七)进入物流基地的企业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手续费。在物流基地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在物流基地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三、补偿政策?
(十八)由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经搬迁市场认可的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于60日内完成对搬迁市场的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领导小组确定后作为补偿资金的依据。?
(十九)搬迁补偿资金从市场原址土地出让收入中筹集。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兰政发〔2006〕22号)文件执行。?
(二十)搬迁市场的具体补偿费用,由同级财政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报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拨付。
(二十一)搬迁市场的土地规划用途明确为非经营性用地的,按照市非住宅拆迁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偿。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改造单位直接补偿。未列入成片改造范围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收购资金先从“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中开支,待地块后续开发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回资金本息。?
四、招商政策?
(二十二)迁入物流基地的企业,可在项目审批、土地、工商和税务等方面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 ?
(二十三)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政策。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物流基地或市区设立总部需租赁办公场地,公司注册地所在县(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二十四)鼓励搬迁市场经营方式向“商场化”和“综合化”服务业态转变。改造、转营效果显著的可列为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二十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企业,按改造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1%给予资助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十六)对列入兰州市出城入园规划并如期完成搬迁任务的一级批发市场,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二十七)经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现代物流企业所拥有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冷藏运输车、15吨以上厢式货车以及负责为城区农贸市场、商场、百货店、超市等配送的车辆减半征收出入城路桥通行费。以上车辆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发放货车特许通行证,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为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五、基地建设?
(二十八)鼓励基地进行高标准集约化建设。对基地内建筑强度和建筑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根据规划面积、投资额大小和投资强度,在不超过物流基地总体规划面积的基础上,按规划配置住宅用地,进行招、拍、挂之后,允许作为基地内经营户的商品住宅开发。?
(二十九)对物流基地规划范围内属于城市规划的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工程,自2009年至2013年5年间,前3年统一纳入城市建设基本盘子,其相应项目建设资金,市上分别投入60%、40%和20%,其余部分由物流基地经营主体承担;后2年原则上由经营主体全额承担,市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
(三十)物流基地须定期维护场内设施及设备。物流基地经营主体每年从总收入中提取至少1.5%的资金,用于场内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六、资金保障?
(三十一)建立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对重大物流项目的补贴、建设物流基地初期的亏损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资金来源主要为商务发展资金、蔬菜市场建设资金、原址土地出让收入中市政府可支配的净收益。物流基地所在县(区)政府也要配套建立扶持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发展专项资金。?
(三十二)鼓励多元投资。既鼓励搬迁市场迁入新址重建,也支持多家搬迁市场联合投资重建。鼓励金融部门在独立审贷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物流基地建设,经营物流相关项目。?
(三十三)市财政部门是东部城区物流基地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设立“城区市场搬迁资金专户”,专门负责城区市场搬迁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的核算。?
(三十四)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将兰州市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纳入城市规划,逐步组织实施。凡列入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的项目,均列入我市重大项目。市、县(区)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与问题,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检查与督导,对不按已批准建设方案实施建设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业态定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配套政策适用于兰州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及兰州市商品市场集中集约发展所涉及的企业、商户、经营者及开发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兰州市东部城区物流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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