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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庆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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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09〕119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19生效日期:1900-01-01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庆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9年庆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2009年庆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09年5月至11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保持全市经济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后督察
  一是继续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完善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二是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坚决取缔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内所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三是抓紧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穿越的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车辆、污染物、废弃物紧急处置(接收)设施的监察。四是落实主要饮用水源保护机构、人员、经费和具体保护措施。五是积极夯实饮用水源保护基础工作,修编完善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六是健全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和误报行为。
  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涉油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二)严厉查处“两高一资”行业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已经建成投产的违法“两高一资”项目。二是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继续使用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行为。三是严厉处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四是积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有效防止污染事件发生。
  重点检查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三)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
  切实加强西峰污水处理厂、中石油庆阳石化分公司等企业环境监管,实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调度报告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严肃查处擅自停运、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水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加强对镇原县啤酒厂废水治理工程、庆城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庆城恒盛果汁厂等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确保工程减排措施落实。
  重点整治西峰、合水等县垃圾填埋场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
  (四)抓紧抓好马莲河、蒲河流域的专项检查及落后产能和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
  一是继续抓好上述流域涉油污水处理站(场)的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二是加大对全市小淀粉、小石灰等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三是切实加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四是对已关闭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严格实行“四长”负责制,防止“死灰复燃”。
  (五)开展资源开发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对煤矿企业的环境监察,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审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二是继续落实市人大《关于全市执行〈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监督意见书》要求,切实规范石油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不断加强执法监管和污染治理,全力做好生活饮用水源区、子午岭林缘区的依法保护工作,努力维护生态安全;三是继续认真落实井位审批、土地使用许可、驻场监督、污染清除、事故责任追究“五到县”监管机制,加大了油区环境污染监管力度;四是着力推进泥浆无害化治理、试油废水处理、伴生气及废气治理等几个重点污染治理项目。要突出抓好 “两废”处置项目的实施,规范管理钻井、试油废水及含油固废的安全处置;五是切实加大对油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经查证属于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综合运用惩戒手段,从重处罚;六是继续开展油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逐项整治,确保油区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25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于5月20日前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5日—10月30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10和9月10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10月10日—10月31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环保、发改、经委、监察、建设、工商、司法、技术监督、安监、电力等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各县区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要健全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办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整治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工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强化市场准入的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县区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依法予以纠正;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其他部门要各尽其责,共同抓好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一是要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一律实行高限处罚;二是要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和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三是要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要一律关闭取缔。四是要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经营业主或企业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五是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部门协调。一是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能,加强部门联动,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后,应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移送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应当移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限期整改。
  (四)强化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历年来专项行动的经验,特别要将专项行动中形成的环保后督察、挂牌督办、案件移送、部门联动等制度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完善巡查、直查、稽查、后督察和年终考核制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持续扎实有效开展。
  (五)强化舆论监督。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和媒体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改情况,定期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简报,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倾听群众呼声。通过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干部群众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认识,形成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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