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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城区加快工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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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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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9〕103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24生效日期:1900-01-01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城区加快工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03号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和支持城区加快工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城区加快工业发展的
政 策 意 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理顺市、区发展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各区加快自主发展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推进园区建设和新型工业化,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自主筹措建设资金,自主组织实施山地整理开发,自主承担征地、拆迁、办理手续等各项费用,加快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开发整理土地的价格、入驻项目的优惠政策,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

  二、对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新引进项目入驻工业园区的,前5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各区政府(管委会);5年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市、区财力发展需要,实行比例分成。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各区山地整理、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立项、申报、审批和相关手续办理,要设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及时帮助完善手续,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由市里投资开发整理的土地,按所在区域下放到区政府(管委会)管理,由市城投公司提出具体意见,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债务偿还协议。

  现行财政体制下的城区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或扩能项目入驻工业园区的,新增税收的界定与分成问题,由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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