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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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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53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06生效日期:1900-01-01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6号),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特制定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主要任务
  认真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纠正执行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企业违约行为,要求有关企业限期履行在出让土地时附带的承诺,建立健全土地供后利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范化管理。
  (一)清理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有建设项目(含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项目)。
  (二)清理重点。重点清理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土地闲置和利用效率不高等情况。
  (三)具体内容
  1.出让合同的签订情况。建设用地供地时,是否按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重点核查出让合同是否明确供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价款、开工和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出让合同履行情况。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约定开工或竣工时间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情况,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承诺,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时缴清。
  二、方法和步骤
  本次清理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哪一级政府出让的土地由同级政府组织清理,市政府成立专项清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对各地清理工作进行协调部署和检查验收。
  (一)查阅档案。一是查阅2009年12月31日前供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档案,核查出让合同填写情况;二是按附表进行统计,收集土地面积、合同价款、签订时间等数据;三是清查并汇总出让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问题。
  (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建设项目的开工情况、竣工情况及闲置情况。按两个时间段进行核查:一是2006年12月31日前供地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竣工的情况;二是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供地的建设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况。
  (三)汇总数据。7月30日前完成对“附表1”及“附表2”数据汇总上报,形成纸质和电子报表。重点汇总欠缴出让金情况、未开工情况、未竣工情况、闲置土地情况和未兑现承诺情况。
  (四)研究处理。各级政府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认真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五)集中整改。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针对清理出来的问题,逐项加以整改,切实做到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闲置土地全部妥善处理,违约行为得到全面纠正和补救,违规违法行为得到依法处理。8月30日前完成整改报告,完成“附表3”至“附表5”数据汇总上报。
  (六)检查验收。9月15日前由市清理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清理是否彻底,整改是否到位,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全市年度目标考评的内容。对未整改到位的地方限期整改,延期验收,直到达标为止。
  三、基本政策
  (一)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订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二)对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开、竣工时间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为准,满一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开发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且未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未按期竣工的要限期建设。
  (三)对于未按时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限期追缴欠缴土地价款,并按照赣府厅发(2007)20号等文件规定,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
  (四)对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要依法立案,依规查处。
  (五)对以投资工业、酒店、市场等项目为前置条件,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企业,未兑现土地出让时承诺条件的,一律停止其商品房开发和房屋销售,限期整改,追究违约责任,必要时可收回剩余土地使用权。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山)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组织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相互联动,结合本职工作,认真组织专项清理。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专项清理,防止走过场。对出现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三)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设项目专项清理,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制度。盘活存量土地,规范企业行为,落实用地全程监管,进一步提高用地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建立诚信档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入网上传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有两次不诚信记录的企业,取消其参与土地竞买的资格。
  附件:宗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和整改情况登记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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