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鹰潭市鼓励投资现代物流园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字〔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鼓励投资现代物流园优惠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鹰潭市鼓励投资现代物流园优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客商投资,集聚物流企业,尽快将鹰潭市现代物流园区建设成为布局结构合理、产业特色突出、设施功能完备、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劲的现代化综合性物流园区,做大做强物流产业,将我市打造成全国性区域物流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用地优惠政策 (一)物流园区按国家现行土地政策采取出让方式供应“三通一平”的物流产业和专业市场项目用地。物流产业和专业市场中的物流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产业重点项目,土地成本之外的净收益全额返还物流园区用于开发建设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二)依据项目性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创税能力等情况,企业可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支付办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条 关于财税优惠政策 (一)扶持入园货运企业做大做强。入园货运企业享受《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二)扶持入园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享受货运企业优惠奖励政策之外的其他物流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按100%比例奖励,后五年按50%比例奖励,缴纳的其他各项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十年内按70%比例奖励给企业。 (三)扶持入园专业市场做大做强,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按100%比例奖励,后三年按50%比例奖励;缴纳的其他各项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十年内按60%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关于收费优惠政策 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和市场建设项目,免缴市级行政事业性建设规费,经营服务性建设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物流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收费参照鹰潭工业园区收费“一单清”执行,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征收。 第五条 关于用工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外来高管及务工人员均可享受《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招商引资企业外来高管及务工人员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鹰府办发〔2010〕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入园企业吸纳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补助;用人单位自主培训的,给予100%补助。 第六条 关于水电价格 (一)物流企业和专业市场中的物流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普通工业生产用电标准执行,专业市场的用电参照非居民照明标准执行。 (二)物流企业和专业市场中的物流设施用水价格,按照工业用水标准执行,专业市场用水按照经营用水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其它有关规定 (一)入园物流企业同等享受鹰潭市发展物流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类优惠奖励政策取最高标准,但不重复优惠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产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议有关优惠奖励政策。 (三)由受益财政兑现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四)对经物流园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重大项目,推行审批代理服务制,为企业无偿代理企业设立、建设项目工程报建等审批办证手续。 (五)本办法由鹰潭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