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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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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焦政办〔2010〕6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7生效日期:1900-01-01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焦作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市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和管理市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市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外事、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目标管理、计划生育和统计工作。
(二)普法依法治理科。负责全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拟订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焦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监狱与劳教管理科(监狱劳教突发事件处置指挥中心)。监督检查监狱、劳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加减期的审批工作;负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访考察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市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四)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拟订全市律师、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律师事务所工作;承担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开展经验交流工作;承办律师惩戒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证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处理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初审;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初审;3.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初审;4.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初审;5.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审核。
(五)法律援助工作科。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承担焦作市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科。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指导检查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法制科。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八)司法鉴定与国家司法考试科。指导、监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全市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确定的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进行指导与监管;监督检查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计财装备科。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市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政治部(警务处)。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内设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十一)高新分局。指导、监督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含单列纪检编制1名、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依法治市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政治部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焦作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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