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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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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焦政办〔2010〕69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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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4-17生效日期:1900-01-01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焦政办〔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焦作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焦文〔2010〕16号),设立焦作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四)增加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卫生、食品安全、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拟订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拟订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落实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七)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九)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组织制定全市重点医疗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参与国家和省的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二)贯彻落实中医、中药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全市中医、中药发展规划;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加快中药现代化产业步伐,促进四大怀药的科研、开发和临床应用。
(十三)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查办;负责综合文稿、新闻宣传、文电处理、政务信息、重大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值班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机关电子政务、卫生信息化工作和网站建设;协调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卫生法制审核;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和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系统的全市性表彰工作;指导医学群众社团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拔工作;负责全市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三)规划财务审计科。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规划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卫生预算经费编制和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指导行业落实各项卫生财经法规和行业会计制度;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提出并组织实施卫生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内外卫生贷款项目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综合信息统计工作;指导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规划;监督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拟订妇幼卫生、基层卫生、健康教育的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对妇幼保健、基层卫生、健康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基层卫生体系建设。
(六)医政与行政事项服务科。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血液管理等方面评价和监管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城乡对口支援、护理、康复、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临床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和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进行医疗救治;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进厅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并实施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事故处理。组织实施市委和市委保健委员会制定的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负责市管保健对象及国家和省领导人、重要外宾在焦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医师执业注册核准;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3.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5.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证核发;6.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审批;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8.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10.医疗广告审核;11.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12.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13.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
(七)基本药物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立的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并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八)市中医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中医医疗、保健、康复、科研、教育等机构工作;负责医疗、护理、临床用药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项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及农村中医药工作。
(九)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办公室、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全市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协调并指导健康教育工作;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各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标准,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方面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焦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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