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行政机关公文中出现使用字母词(由字母构成或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增多的势头,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用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国办秘函[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10]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在公文中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确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行政机关应模范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养成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良好习惯,在制发公文时自觉使用规范汉字。 二、严格规范使用公文中涉及的字母词。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公文时如不能确定字母词准确的汉语译名,要主动征求语言文字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对于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可使用其汉语译名。 三、加强对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审核把关。各级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审核公文过程中,应加强对公文中涉及字母词的把关工作,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