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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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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政字〔2009〕5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7生效日期:1900-01-01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东政字〔2009〕57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含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下同)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市政府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总体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建设公共财政的客观需要,规范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市与区利益共享,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收入共享。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实行以共享收入为主的收入划分办法,建立市与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机制。
  2.均衡区域财力。调整财力分配结构,增强市级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消除体制障碍,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4.规范税收征管。调整完善税收征管范围,避免产生收入混库、税源转移等问题,规范税收征管。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将市与区范围内市以下各项地方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市级固定收入。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包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及直属企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及直属企业(含子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属供电公司、银行业(不含东营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保险业、证券业、电信业(跨省、市分支机构)缴纳的市以下地方收入(不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东营市商业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体制规定属于市级的各项非税收入。2.区级固定收入。契税、耕地占用税;原体制规定属于区级的各项非税收入。
  3.市与区共享收入。除市、区级固定收入外的市以下地方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80%、企业所得税32%、个人所得税25%、资源税(不含石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
  (二)市与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市与区共享收入统一按5:5比例分享。
  (三)税款的缴库。市与区收入范围调整划分后,市级固定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区级固定收入全额直接缴入区级国库。市与东营区共享收入,按照分享比例分级入库,体现为市与区两级收入。市与东营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全额缴入东营经济开发区国库,其中市级按比例分成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三、配套措施
  (一)关于市与区财政结算关系问题。维持现行市与区结算事项不变,包括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营业税基数返还、原体制上解。计算1:0.3增长的“两税”基数按照新的收入口径调整。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部分市与区按5:5分担。
  (二)关于建立共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问题。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后,共享收入是区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调动其增收的积极性,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共享收入完成情况设定奖补系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后,对中央、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收入归属分级负担。其中,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负担;其他企业,市与区按收入共享比例共同负担。东营区、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利益调整等问题。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后,因企业改制、重组、迁移、设立分支机构、改变核算办法等,影响市与区间利益的,由市财政局相应调整确定结算基数。新建大型企业和特殊行业的税收分成办法,另行确定。
  (五)关于东城商贸城税收征管调整问题。为加强税收征管,东城商贸城内纳税业户缴纳的市级以下税收不再作为东营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其税收征管按属地原则相应调整。
  (六)关于市与区财政体制运行年限问题。市与区财政体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五年。本轮体制运行期间,若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市与区财政体制相应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东营区要及时调整完善与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备案。
  (二)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新体制规定,尽快调整财政收入统计口径;税务部门要按照新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范围,相应调整理顺征管体制和范围,修改税款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的核算软件,确保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人民银行要做好库款的解缴和核算工作,确保各级财政资金有序运转。
  (三)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新的预算收入范围,抓紧调整和落实今年的财政收入任务,确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预算执行中,严格按新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缴库手续,严禁人为混淆、延压、截留各级税收收入。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加强对新体制运行的分析调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认真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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