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株政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8〕14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实现“保二争一、科学跨越”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原则,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为重点,稳步推进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使农村饮用水源安全得到保障,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得到有效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得到加强,农村“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行动计划得到落实,农民环保意识提高,建成一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为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奠定生态环境基础。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为有效控制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现象,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落实居民进区、工业入园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二)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要合理选定饮用水源地,完善水源地保护设施,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源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各县市每年建设1-2个农村饮用水源地示范保护工程,确保全市农村清洁饮用水源达标。 (三)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要严格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严格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借产业升级、调整结构等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调整农村地区工业布局,落实居民进区、工业入园的原则,实现农村工业产业升级、技术进步、污染下降的目标。做到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工业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100%。 (四)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落实污染减排任务。在重点中心城镇积极推广生活污水处理示范项目;加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确保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同时,采取“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依法限期关停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改变人畜混居现状。规模化养殖场要全面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申报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要限期治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存栏规模在2000头牲猪(或折2000头牲猪,下同)以上的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在2010年6月前完成存栏规模在500头牲猪以上的养殖场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对存栏规模在50-500头牲猪的养殖大户,也应积极有效地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六)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力度,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农业部门每年完成250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率达50%。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 (七)加大矿区生态环境整治、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工作力度。坚持矿山开采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在建矿山生态保护合格率、关闭矿山生态恢复执行率100%。积极防治水土流失,严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做到山体缺口治理率达80%以上,中重度水土流失区治理率达100%。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逐年提高森林覆盖率。 (八)大力开展生态村镇创建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考核指标要求,在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的乡镇(村)率先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各县市区每年要完成2-3个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村创建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环境质量负责。负责编制本区域农村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法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按照省政府《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任务,促进农村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2.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农村环保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与验收工作。 3.市农办负责农村沼气推广和再生能源发展工作,协助抓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关环保指标的督查考核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农村污染治理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督,督促县市区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积极探索农村环保项目支持的方式和方法。 5.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加强对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技术,做好农膜回收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6.市畜牧水产局协助抓好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7.市国土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督促恢复矿区地质生态环境。 8.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做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10.市林业局负责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 11.市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 (二)实行以奖促治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资金,实行“以奖促治”,为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保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限期治理验收的,每头存栏牲猪奖励50元(已获得环保治理财政资金或沼气国债项目资金的除外)。奖励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未按期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任务的,不再安排国家、省、市牲猪养殖扶持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检查和督查制度。将农村环保工作纳入县乡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考核、县域经济考核和“两型”社会建设考核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沼气池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考核范围。市环保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农村环保工作督查,定期将农村环保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未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考核要求的县市区政府,将实行考核评比“一票否决”制、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 加大对农村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普及农村环保知识,宣扬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农民群众环境意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农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