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政〔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水平,保证政府合同的合法、适当和切实履行,充分发挥合同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防范合同风险,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合同监督管理、保证合同切实履行重要性的认识 在推动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具体工作的重要体现和载体。特别是在我市积极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合法科学、履行及时到位,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积极积蓄发展后劲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合同的签订必须合法有效,同时对已签订的合同必须切实履行。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本通知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时,以市政府名义与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 (一)各类招商引资、引智合同; (二)政府借款合同; (三)经政府审批签订的投融资合同; (四)政府所有的道路、水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出租、承包、出让转让、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市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政府及有关部门采购办公用品,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严格合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签订合法科学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做好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前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研究分析我方的优劣势、长短处,明确我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对自身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二是全面深入地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意图、策略和需求等;三是学习研究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法定程序及政策、法律要求等;四是合同签订过程中要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部署和策略。 (二)集体讨论研究。起草部门要在与合同对方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起草和形成合同文本。对对方提供的已成形文本要认真研究分析,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文本在报送市政府前要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 (三)法律审核。合同签订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参与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合同文本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上报市政府审定。合同起草部门上报市政府的材料包括合同文本(送审稿)、合同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含有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合同内容的主要特点、合同履行结果的利弊分析等。 (五)合同签订。政府签订合同的,由市长或主管市长签署;政府授权委托市政府其他工作人员或部门签订的,政府制发授权委托文件后,由受委托的市政府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署。 三、合同内容应做到合法有效,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确定的内容要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相抵触,符合客观实际和便于合同的履行。同时,要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符合《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同内容要符合国家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政策要求,顺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要杜绝通过合同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重复建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三)合同签订的主体要合法适格。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政府合同内容的重点要放在打造工作平台、加强组织协调、简化行政审批、提供优质服务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具体合作方面的合同一般由企业作为签订主体。 (四)避免出现禁止性条款。根据国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实施垄断经营、限制他人竞争。对不利于公平公正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顺利发展的合同内容,应予以禁止。 (五)认真处理和把握合同条款的技术性问题。合同的要素应符合《合同法》规定;不遗漏合同必备条款,尤其是对我方合法权益实施保护的条款;语言表述要明确具体、不发生歧义;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四、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保证合同有效履行 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实现合同规定目标的关键是完全、切实履行合同。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以促进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监督检查落实责任按以下制度执行: (一)跟踪督察制度。借款、融资合同的履行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其他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合同的履行主体每季度要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报告,汇报合同履行进展情况。 (三)风险预警制度。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合同履行主体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 1?发生不可抗力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 2?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 3?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相对人财产状况急剧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 5?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潜在风险的。 (四)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签订合同的,对部门和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并收缴所有非法所得,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违法履行合同、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