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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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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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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2009)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9生效日期:1900-01-01

印发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200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史志办公室反映。



二○○九年三月九日



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实施意见



为规范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

(三)《清远市志》由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复审、省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四)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由各县(市、区)史志(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初审、清远市史志办公室组织复审、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二、审查验收人员

(一)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地方志等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13~15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

(二)清远市史志办公室成立地方志书复审小组。设组长和主审,由市史志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熟悉地情的专业人员6~8人组成,其中地方志部门以外的专业人士应有2~3名。

(三)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文,成立初审小组;参加初审的人员为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人员和熟悉地情的专业人员,不少于9人。

三、审查验收内容与重点

(一)主要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对地方志书全面审查并侧重于相应的审查重点。初审重点:资料真实、全面,没有重大缺漏,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内容表述准确,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等。复审重点:体例符合要求;文字、数据、图表规范;交叉内容处理妥当等。终审重点: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准确;达到公开出版要求等。

四、审查验收质量要求

送审的志书稿应内容齐全、规格统一、图文清晰。

志书稿资料真实、全面、系统,纵不断主线,横不缺要项;既反映成绩,又反映失误与问题;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收录标准统一。

志书稿体例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体裁运用得当,篇目设置合理,选材恰当,记述准确、客观,行文规范,文风严谨;人物符合“生不立传”原则。

五、审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召开审查验收会议,每次会议均应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审查,审查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批准出版。

(二)地方志书的复审设主审一人,从宏观角度审查全稿,其他人员分工审查各部分的志书稿;同时,志书稿每部分应有两名人员交叉审查。

(三)地方志书初审、复审通过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分别填写《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表》,与送审报告、送审稿一起报上一级审查验收机构。

(四)初审和复审一般应在送审稿送达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一般应在送审稿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未获得通过,送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再次审查一般应在送审稿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查验收人员应严肃认真,高度负责。对于地方志书稿中存在的问题,除在志书稿相应位置作批注外,还应提交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交志书所属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一份交上一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主要问题应在审查验收会议上陈述。

(六)送审单位应按审查验收会议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向审查验收机构陈述。市审查委员会责成市史志办公室跟踪落实市审查委员会确定的修改意见。

(七)审查验收机构名单和参加审查验收人员名单应列入地方志书,以示负责。

(八)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妥善保存地方志书初审、复审、终审的送审稿和审查验收表、终审会议纪要。

六、审查验收工作步骤

(一)初审工作步骤:

1、起草初审报告。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起草,内容包括:志稿编修过程及参编单位、人员情况,志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现达到送审程度,并备齐行政区域图及保密证明(一式两份,编修单位和上级地方志部门各存一份),请予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组长填写《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表》。如认为志稿不成熟,需作较大修改和补充,应退回修改,再确定初审。初审会议应指定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发言情况及会议决议,并作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基本工作档案存档。

3、初审通过并按要求修改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起草向上一级的送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志稿编修的过程和志书优点,志稿征求意见过程,初审决议及修改情况,请求复审。送审时应同时提供保密委员会和国土局出具的证明。

(二)复审工作步骤:

1、清远市地方志书复审小组组织对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进行复审。

2、参加复审人员应列明负责的篇章。通过复审后,由组长填写《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表》。

3、向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提交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内容包括:该志的编修过程及基本情况,初审和复审的主要情况;志稿的基本质量和主要优点;志稿存在的主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说明;建议批准出版等。

4、复审会议应指定专人使用专用笔记本,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本应当作为基本工作档案存档。

(三)终审工作步骤:

1、清远市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组织对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进行终审。复审机构的市史志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志稿单位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主编、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等需列席会议。

2、终审要形成《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由主任签发,作为修改的依据。

3、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验收的志稿,若超出审查意见范围进行重大修改补充的,必须报市史志办公室,并向审查委员会主任报告。

4、审查会议需有专人使用专门的记录本,记录审查委员的具体意见,特别是主任逐项确定的修改意见,应当逐项如实记录清楚,并将会议记录本作为档案存档。终审通过后,根据终审意见组织对志稿进行修改并完成后,才能公开出版。

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提出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的,或在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擅自修改地方志书内容的,由地方志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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